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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集群注冊”“一照多址”……解讀新修訂的《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》

2024年08月12日12: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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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營造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際化一流營商環(huán)境,進一步激發(fā)經營主體活力,福建省組織修訂并于近日印發(fā)了《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。

據了解,此次新修訂《管理辦法》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更好服務經營主體、為企業(yè)松綁減負激發(fā)企業(yè)活力的決策部署,放寬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,簡化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手續(xù),有效推進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標準化、規(guī)范化、便利化,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。

自2023年3月以來,通過座談、調研等方式,福建省有關部門全面研究論證修訂《管理辦法》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。期間,充分征求相關省直單位以及各設區(qū)市人民政府、平潭綜合實驗區(qū)管委會意見和建議,達成一致。

修訂后的《管理辦法》共19條,主要包括立法目的、適用范圍、登記類別、使用標準、法律文書送達、自主申報承諾制、形式審查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內容。

拓展了便利化措施。提出了“集群注冊”、跨縣(市、區(qū))“一照多址”等便利化措施,進一步放寬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、簡化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手續(xù),有效提高了經營主體登記的便利度,大幅降低投資創(chuàng)業(yè)成本。

簡化了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材料。經營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,免于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、租賃(借用)協(xié)議等住所(經營場所)使用相關文件,申請人對住所(經營場所)真實性及使用的合法性、有效性負責,更加強化申請人的主體責任。

明確了禁止作為住所(經營場所)的情形。明確規(guī)定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筑、危險房屋、未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等作為經營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。

規(guī)范了部門管理職責。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監(jiān)管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、自然資源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應急管理、公安、文物等部門的職責分工,加強各領域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,形成工作合力。

(責編:江葦杭、劉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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