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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戶不續(xù)租不退房,房東怎么辦?廈門翔安法院來解答

2024年06月20日09:21 | 來源:廈門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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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租戶不續(xù)租不退房 房東怎么辦?

租賃合同到期后,雙方應如何交接房屋以避免損失擴大?近日,廈門翔安法院發(fā)布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。

租客不續(xù)租不搬離

雙方鬧上法庭

2020年6月底,阿珍與阿美(均為化名)簽訂了一份《房屋出租協(xié)議》,約定阿珍將翔安的一套房屋出租給阿美使用,協(xié)議約定:租房從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,有效期為三年;每月租金為3000元,每季度付一次,保證金3000元;如租約到期需繼續(xù)租用此房,應提前一個月與阿珍商議,否則如超出一天,算三天房租;雙方在協(xié)議期內(nèi),均不得違約,如違約則違約方均按房屋一個月租金即3000元賠償對方作為違約賠償金。

協(xié)議簽訂后,阿珍將房屋交由阿美使用。由于一些原因經(jīng)營不善,阿美開始拖欠房租。2023年7月14日租賃合同到期后,阿美既沒有續(xù)租,也沒有搬出,還拖欠房租。協(xié)商未果后,阿珍于8月19日根據(jù)租房協(xié)議約定,將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處理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。

“我起訴后,阿美才補交了房租。房屋到期后,她還繼續(xù)占用了37天,她應該按照一天300元的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11100元和3000元違約金?!卑⒄湔f。

對于阿珍的說法,阿美持反對態(tài)度,她說自己已經(jīng)把三年的租金全部付清了,但是阿珍卻把房屋鎖了,甚至把她的東西都搬出來了,她根本沒辦法使用房屋,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費。

租客續(xù)租

應提前告知房東

法院認為,案涉房屋的租賃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屆滿,雙方簽訂的《房屋出租協(xié)議》自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。阿美并未按照合同約定,在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前一個月內(nèi)向阿珍告知是否續(xù)租。

阿珍于2023年8月19日將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應視為其已實際接收案涉房屋,故阿珍主張阿美支付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房屋占用費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但阿珍未能舉證證明該期間除租金損失外的其他損失,故法院綜合考量市場環(huán)境及公平原則,將房屋占用期間的占用費調整為參照租金損失認定即占用費為3700元。

最終,法院判決阿美應支付阿珍房屋占用費3700元。

一審宣判后,阿珍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
法官說法

房屋交接要注意啥?

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,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,不管是提前解除合同還是租賃期限屆滿后,承租人均負有及時與出租人妥善辦理房屋交接手續(xù),及時將租賃房屋交還出租人的義務。要避免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繼續(xù)占用房屋,或者一走了之,而使租賃房屋實際被占用無法繼續(xù)出租或者處于空置狀態(tài)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

對出租人來說,如果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已經(jīng)明確不再續(xù)租并請求出租人接收房屋的,出租人應及時配合承租人交接房屋。如果出租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接收房屋,可能會面臨無法就擴大的損失向承租人主張賠償責任的風險;如果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不續(xù)租也不騰退,應當與承租人和平協(xié)商、理性處理,或者及時通過訴訟程序依法維權,妥善解決糾紛。(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翔法宣)

(責編:陳楚楚、劉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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